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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 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
来源: 青岛新闻网  时间:2007-12-21 9:36:21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

  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炒老板鱿鱼要记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

  「读者咨询」

  小王于2006年6月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于是向本报劳动合同法专栏咨询如下问题:1、他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他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答」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小王如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那么合同就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小王并未接受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可以不用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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