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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
最早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政策稳定,透明度高,拥有独立财政。
2、税收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1. 优惠税率: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1、 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b.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取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2、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两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仍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具体行业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请咨询相关行业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