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家假借公益宣传名义复制使用奥运标志,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在今天举行的奥运版权保护论坛上,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作了上述表示。新年伊始,为提升全民的奥运版权保护意识,促进奥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联合主办了这次论坛。
据冯俊科介绍,随着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全面有序推进,以“北京奥运会会徽”、“奥运吉祥物”、“奥运标识”、“奥运口号”为标志的奥运版权作品不断涌现并得到北京奥组委的确认。以奥运版权产业为重要内容的奥运经济,为首都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繁荣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
冯俊科指出,当前有个别企业或个人,由于奥运版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还存在着未经授权随意使用奥运标识、超授权使用奥运标识、未经授权随意传播、下载奥运作品甚至故意篡改恶搞奥运作品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及奥运产品指定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扰乱了奥运经济市场秩序。
在谈到侵权行为的表现时,他特别提到了一个有关“隐性市场”的问题,“有一些单位不是奥运合作伙伴、不是奥运赞助商,也要千方百计地和奥运扯上关系。这些企业可能也研究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按照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不能把奥运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他们就假借公益宣传的名义复制使用奥运标志。
最典型的是把奥运标志单独设置,孤立地看这个宣传材料确实没有其他商业信息,不违反条例规定,但是紧挨着这个宣传板、宣传栏,旁边就是他们自己的商业广告或企业信息,这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以为他们也是奥运合作伙伴,这就是典型的隐性市场。”
冯俊科强调,“不要以为这样就合法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这些奥运标志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发行。不论你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不是用于商业目的,都不能复制发行。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当然,没有隐性市场行为,在单纯的公益宣传活动中使用奥运标志是可以依法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