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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  时间:2008-1-19 17:54:20

  为使大家更好地掌握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省地税局按政策的重要性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07年营业税新的税收政策,并提醒大家在执行政策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新规定

  

  从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来看,建筑业营业税新政是我们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中的一大重点,这一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缴纳以及税款的扣缴问题都进行了重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建筑业预收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规定,非常值得大家关注。

  

  [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文件解读:该文件虽然是在2006年颁布的,但是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且,该文件对于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扩大了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建筑业中,只有工程的总包方才承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而且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总包方进行处罚。但是根据财税[2006]117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应当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实际上此时总承包人就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这里,实际是在出现以上两种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赋予了建设单位和个人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而免除了总承包人的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了。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执法风险的问题。如果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呢。我们知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建筑业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是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她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财税[2006]117号文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规定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因此,这个对建设单位扣缴义务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如果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争议,可能难以处理。

  

  2、 规范了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文件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新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这里,我们可以对照国税发[1994]159号文,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从这个对比我们可以看出,94年的文件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多的是参考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方法和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收入确认的方法几乎一致。但这就给我们实际工作带来问题。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之间经常就“结算”的含义存在分歧,很多建筑企业在收到款项后,以不符合结算条件为又故意不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实践中大家经常将“结算”和“决算”的概念相混淆,导致在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时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财税[2006]177号文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重新的规定,该规定实际在坚持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以纳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体原则,并考虑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总体原则就是:

  

  (1)有合同且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日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你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只要你按合同规定进行了施工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了。即使你没有取得款项也视同你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因为合同就是最好的凭据,应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合同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能按规定进度履行,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对付款进度进行修改。如果有合同但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的,我们就应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交由《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去规范。

  

  (2)如果没有合同的,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我们也交由《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来规范。

  

  (3)对于自建建筑业的转让和赠与问题相对简单,政策上也比较明确。

  

  3、第一次对建筑业预收款进行了明确定义

  

  建筑业预收款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很多建筑企业就钻这个政策的空子,认为企业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不符合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更有很多建筑企业工程几乎完工了,收到了大部分款项就是以未决算未由认为是预收款项,遇到这一问题,由于征纳双方对于何为预收款并没有公认权威的解释,导致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极度混乱。这里,新文件第一次对预收工程款进行了明确定义:

  

  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只有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工程开工后收到的款项都应视为结算款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在工程开工后也要按形象进度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里再次提醒建筑业纳税人要特别注意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大家要注意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117号文执行,而不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执行,因为他们往往是不一致的。

  

  二、调整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文件解读:2007年6月,国家全面调整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了财税[2007]92号文,在减免税方式上从安置达一定比例后全额减免税变为在安置达到规定比例后,按安置人员数量给予限额减免,这一政策的调整即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也堵住了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偷逃国家税收。文件主要是针对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涉及到营业税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一是由原来的从事服务业(不包含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到符合92号文第五条的民政福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二是重申了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要注意的是免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的,残疾人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雇工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是不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

  

  三、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问题

  

  [涉及文件]《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文件解读:这个文件虽然是涉及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但是大家对这个文件还是要引起一定的关注,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联合货物运输业务的含义: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货运发票填开的问题

  

  3、货运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的开具问题

  

  这些具体操作规定我们在这里就不再详细表述了,这里只是提醒广大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注意相关的事项,具体大家可以参考“中国税网”的相关文章。

  

  四、明确无船承运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文件解读:该文件对于无船承运业务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既然无船承运业务是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这里就涉及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的问题,对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里纳税人要注意要进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扣除,必须在支付款项时要取得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也是不能扣除的。

  

  这里同时也提醒一下对于有船承运的远洋运输企业,也不是所有的业务都按“交通运输业”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从事承租、期租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其中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承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人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承担的业务。

  

  五、明确了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流转税问题

  

  [涉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职务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

  

  文件解读: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部分单位和个人由于在种植或养殖上有特殊的经验,专门为别人提供种植或养殖的服务,对于这种服务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7]17号文明确,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植物或动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受托方的,委托方只是去提供服务,才能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如果植物或动物的所有权是委托方的,这里就涉及到增值税的销售行为了。

  

  六、扶持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文件解读: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上一般都需要由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履行一定的审批确认手续。第二是免征营业税的“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我们认为以上文件是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的重头戏,大家需要在看本文后仍应对照具体政策进行认真分析,深刻掌握,特别是建筑业营业税的文件,他将在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着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纳税行为。下半部分我们将今年涉及的营业税其他一些文件和大家简单分析一下,涉及的企业可以进行参考:

  

  1、明确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对于代理业如何缴纳营业税,在国税发[1995]076号文中就已经给出了一个总体的原则,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但“实际收取的报酬”这一概念很难界定,因此,实际执行中掌握不一。特别时对于代理报关业务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各地执行的政策口径更不一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6]1310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总体来讲,代理报关者可以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应该讲,总局在文件中列举的代理报关中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基本是较全面的了,但是还要提醒纳税人一点的是,要进行差额缴纳营业税必须要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

  

  为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该文件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各地的广电部门,政策规定也比较明了,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扶持铁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扶持铁路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个,以是为支持青藏铁路的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文,其中涉及营业税的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里关键要注意的是减免营业税的收入范围的界定,该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二是财税[2007]21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要注意的有两点,一个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这里文件已列举,第二是通信服务收入的范围,该文件也进行了明确;三是财税[2007]99号文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请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

  

  4、明确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征税问题

 

  对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7]2号文中明确,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里要注意,对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不在境内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是涉及广告的整个流程包括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须香港完成,否则应按工作量划分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

  

  5、明确移动通信集团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税收问题

  

  中国移动经常对通过手机特服号码为一些基金会接受捐赠,对于这些合作项目中,移动通信集团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总局曾先后对不同的合作单位下过文件,其总体原则是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里,我们通过一个列表给大家罗列一下:

  

  序号 合作单位 特服号码 文件依据

  

  (1)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858 财税[2003]16

  

  (2) 中华健康快车 8595 财税[2004]82

  

  (3)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838 财税[2005]53

  

  (4) 中国红十字会 9993 财税[2006]59

  

  (5)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660888 财税[2007]32

  

  6、明确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税目

  

  对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何税目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7]20号文明确应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注意是全额征税,没有差额扣除的规定。

  

  7、公布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对于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推荐后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发改企业[2007]770号文,新公布了一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名单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企业的名单。这里要提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两点:一是免征营业税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第二是三年的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8、明确外资银行改制中的营业税问题

  

  对于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产权和股权转让的行为,财税[2007]45号文明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对于企业改组改制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下发了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其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文件。目前可以供我们参考的原则性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国税函[2002]165号文,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个是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大家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判断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可以参考以上两个文件规定。

  

  9、明确奥运赞助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38号文,对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为支持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对于企业向北京奥组委的无偿提供的服务,都免征营业税,这里我们通过列表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下:

  

  序号    单 位          免税赞助项目      文件

  (1)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 财税[2005]54

  (2)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 国税发[2006]13

  (3)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   国税函[2006]671

(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

  (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   财税[2006]36

  10、 明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的税收问题

  

  在总局的国税函[2007]645号文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这个文件规定的是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原则,即对于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的权利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的行为也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一文件实际上是针对我们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不规范的土地转让行为而规定的一个征税原则,他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遇到这些问题要特别谨慎,就交易的实质问题应多和税务机关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1、恢复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征税政策

  

  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就下发了财税[2006]109号文,对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目前,政策已经到期,因此,国税发[2007]94号文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这里随便提一下,有些大型企业自己也办酒店或相关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餐饮、汽车修理、保洁等各种服务,对于企业办的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的规定,区分这些服务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对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2、明确个人销售拆迁住房的营业税问题

  

  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问题,财税[2005]45号文已有明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形式多样,不仅涉及到货币化补偿,还涉及到产权调换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产权调换下,对于房地产企业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个人通过产权调换新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768号文中给予了明确。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于产权调换就没有现金交易,就涉及到应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这里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实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中已包括在住宅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其次,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再转让时,5年时间的计算应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以新房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孰先为原则来确认,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原始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来确认。

  

  13、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流转税问题

  

  水利工程水费是属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对这一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函[2007]461号文规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果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也下发了多个文件,列举了数百项不征税的收费名单。但是,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就不再符合免税条件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政性收费转经营性收费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大家也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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