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快讯--IT经理人的信息秘书         
|
| | | |
|
|
|
| | | |
|
|
用户名:
密码:
 
政策法规
:最新热门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 投资海淀  时间:2008-3-1 22:02:50

(国税函[2002]18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在调入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函〔2001〕102号)收悉。现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 调整区域后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曰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从企业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在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鉴于区域调整在年度中间进行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对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可执行到2001年底。从2002年1月1日起,被调出地区的企业,不再继续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原已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2002 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三、请你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对调入区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认定,对调出区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二年三月四日

 
   您想每天免费获得达成快讯精选的文章——《每日消息》吗?
 
 
相关文章
·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08-02-29
·
  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新个税条例答问2008-02-25
·
  新个税法规生效后涉外人员总减除标准不变2008-02-25
·
  新个税条例:转让股票所得仍不征收个税2008-02-23
·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2-22
·
  国务院决定3月起施行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2008-02-22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2008-02-20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8-02-2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2-14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亮点2008-02-03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订阅热线:010-62102258 010-62102883
Copyright 1998 Dacheng.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达成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证0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