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测绘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特制订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承担省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或接到测绘任务下达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二条 交验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并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测区范围略图、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原件。 第三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州(地、市)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时,须由本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一个测绘项目跨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级行政区域时,须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单位交验资质证书登记表后,应对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测绘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下达文件、测区范围略图、项目负责人等技术骨干的测绘作业证原件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青海省测绘项目验证意见书”(表样附后)。 第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时,应重点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存在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伪造、变更、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转包测绘项目的现象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第六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向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意见书,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于上述时间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测绘项目交验资质证书意见书。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