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快讯--IT经理人的信息秘书         
|
| | | |
|
|
|
| | | |
|
|
用户名:
密码:
 
政策法规
:最新热门文章
  
公安部发布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来源: 中国平安网  时间:2008-5-7 7:39:4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予发布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火灾情况复杂,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派遣专家协助调查,或者申请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移送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三、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修改为: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

  (三)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

 
   您想每天免费获得达成快讯精选的文章——《每日消息》吗?
 
 
相关文章
·
  公安部施行修订后的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全文)2008-03-25
·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03-25
·
  公安部出台罪犯管理办法 允许拘役犯每月探亲2008-03-25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2008-03-10
·
  公安部两年推动出台法律法规77件2008-03-08
·
  公安部等14个部委正协商户籍改革2008-03-04
·
  公安部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 加强仿真枪查禁工作2008-02-26
·
  公安部制定五省区治理枪患工作协作机制2008-02-21
·
  公安部就第一代身份证停用时间做出解释2008-02-21
·
  公安部:无人认领自行车将送给有报案记录失主2008-01-25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订阅热线:010-62102258 010-62102883
Copyright 1998 Dacheng.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达成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京ICP证0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