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汇管理 禅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登记,可在注册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可不结汇,保留现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部分保留现汇。外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银行结售外汇,用于正常的业务支出。 外商的税后利润和外籍员工的税后工资及其它正当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
二、 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 属于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事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原材料进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经申请批准,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三、 进出口货物管理 在禅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和原辅材料等货物,以及出口自产产品,统一由禅城区外商投资管理机构核定后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四、 用工管理 在禅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权。招用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生效。同时,应按佛山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五、 土地管理 禅城区内的国有土地属国家所有。在区内投资设厂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兴建厂房,可向禅城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外商在其已购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内,其业权可以按规定依法转让或抵押。工业用地的使用期为50年,期满后依法申请续约。
六、 投资保障 在禅城区投资的外商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停业,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其资产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时,可请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请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它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七、 投资方式 外商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投资设立企业: ● 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独资经营企业; ● 与中国境内企业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样生产等方式; ● 中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八、 出资方式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原材料、辅助材料、建筑物与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