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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时间:2008-10-6 8:17:58
(2008年6月2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8]2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议考核标准。

    第二章  评议考核主体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本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接受同级和上一级法制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本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基本标准,应当报本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评议考核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组成:

    (一)基本标准主要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确定。

    (二)专业标准主要依据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内容包括:

    (一)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变更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内容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定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依法举行听证;

    (六)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方法;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体现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按年度进行立卷、归档,妥善管理,方便查阅;

    (四)有电子、音像材料的,应当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多种方法进行,注重将外部评议考核与内部评议考核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主体对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明查暗访行政执法情况;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

    (六)评议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外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代表等对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问卷;

    (三)设立评议考核专用电话、公众意见箱、电子信箱;

    (四)设立评议考核网页;

    (五)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六)评议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基本标准、专业标准评议考核各占30%,外部评议考核占40%。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议考核最终得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与日常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专项任务完成总结工作等相结合,应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达标。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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